关于白城市第三中学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白洮财办〔2025〕72号
白城市第三中学: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2025年财会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关于组织开展白城市洮北区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白洮财发〔2025〕56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组,自7月开始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26898.75元
1、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目核算的疫情期间购买服务、搬家服务,在“商品和服务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合计金额224700.00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109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2、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目核算的吸污劳务费、电子设备拆装等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合计金额51530.00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109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3、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劳务费”科目核算的阅读中心搬运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办公费”科目核算,金额5900.00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109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的规定。
4、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印刷费”科目核算的校园报印制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办公费”科目核算,合计金额12798.75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202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5、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的消防器材购置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维修(护)费”科目核算,金额4170.00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1302库存物品 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的规定。
6、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核算的班主任培训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金额8400.00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216培训费 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7、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租赁费”科目核算的安全护栏租赁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办公费”科目核算,金额7000.00元,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30214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的规定。
8、该单位在2024年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新楼挖基租钩机、不动产测绘费用,在“商品和服务费用-租赁费”和“商品和服务费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合计金额12400.00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1613 在建工程 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上述支出均附有发票、合同、汇款单,账务处理均列入“业务活动费-商品和服务费用”科目,按规定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待项目完工后依据竣工结算报告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1、该单位在2024年报废固定资产(教学楼)时,会计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或报废,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有残值变价收入或发生处置费用、相关税费等,则冲减“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净收入”,最后按照“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净收入”科目余额上缴相关净收入。
(三)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228000.00元
1、该单位2024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应付款项1200000.00元;2024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28000.00元,金额共计1228000.00元,分别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的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你单位要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扩大自查范围,避免相同或类似问题反复出现,检查组将对落实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此件全文公开)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