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林业和草原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管理维护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申请所需的有关政府信息。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人到我局政府信息查询办公室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能够说明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件号等,便于受理机构提高处理效率。
要求:1、一张《申请表》只填写一项申请。
2、填写时请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详细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我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三)在线申请。通过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公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办公室不予公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批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室确定。
第十二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室核。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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