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
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形成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洮北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及内容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采取拍照、视频等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向洮北区林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举报内容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发现以下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适用有奖举报情形:
1.违规农事用火。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田埂、杂草、秸秆、垃圾及烧垦开荒等行为。
2.违规祭祀用火。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等行为。
3.违规生产性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林牧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4.违规非生产性用火。林区、草原、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等行为,以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5.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林草执法部门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
二、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涉火行为,经核查属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涉火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
(三)提供破案线索帮助林草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协商分配资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获得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区森防指、林草或公安部门掌握;
(三)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可以是被举报对象姓名或者是被举报对象在违法违规用火现场照片或视频。
(四)举报事项确认属实。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具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线索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正在受理或已经处理完毕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
(三)故意野外用火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核查不属实的;
(五)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
(六)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五、奖励兑现方式
(一)由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兑现。
(二)对举报人所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一经查实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证,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火案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本制度由白城市洮北区森林火灾预防中心负责解释。
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