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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397U/2018-0622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标      题: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397U/2018-0622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畜牧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标  题: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制度

 

  按照省、市、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畜牧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