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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397U/2020-0827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标      题: 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397U/2020-08277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标  题: 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3日

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了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标注有“内部文件”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条  严格遵守“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制作信息时,应首先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公文类信息,各科室应在发文单上钩选“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可通过宣传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五条  凡是网站发布的信息,上网前须经内部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网上发布。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履行下列程序

  (一) 发布信息前由信息制作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局领导审批。

  (二)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