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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商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洮北区商务局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商务(原商务执法已上划,保留原粮食执法职能)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信息和动态记录信息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资料。动态记录信息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粮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时,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粮食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职能科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六条 职能科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经商务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

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商务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