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经在执法人员取得确凿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重大执法意见的前提下,经本级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本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重大执法决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执法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五条 备案制度的范围:
1、取消粮食经营者备案的;
2、凡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以倍率计算的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额达2倍(含2倍)以上的,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领导批示交办的;
5、其它涉及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7、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不含节假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商务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