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掌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和工作岗位必备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确保粮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促进我省粮食流通法治化进程,根据《吉林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标准》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学习培训的对象是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局其他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市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省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