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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范围

(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二)我局制作的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1、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6、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局机关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应当补充定密的,由办公室确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定密责任人审核。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局机关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六)在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机关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洮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洮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签发时间为产生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1、局办公室定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查看。
2、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3、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4、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附则
1、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本办法由洮北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