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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316676496L/2019-08514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标      题: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索引号: 11220802316676496L/2019-08514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标  题: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8日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我局代拟公文的,由我局标注公开属性)。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案。

  (二)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我局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原主题词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我局将该公文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我局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会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