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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316676496L/2020-10991
分  类: 基层卫生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卫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索引号: 11220802316676496L/2020-10991 分  类: 基层卫生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卫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关于印发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洮卫发〔202053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区卫健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卫生院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辖区内切实可行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考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乡村医师予以辞退。

  附件: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白城市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洮北区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室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区卫生健康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应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诊疗设备及供氧设施。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同时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四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年度内开展对村卫生室定期绩效考核,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后将结果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运行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1.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村卫生室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医疗服务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2.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一)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二)乡镇卫生院要在村卫生室设立意见箱,建立村民对乡村医生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长效机制;

  (三)可通过对村民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定:

  村卫生室在年度内连续3次被村民举报,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核查属实,将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予以辞退;在对村民问卷调查中,村民对本村乡村医生群众满意度低于70%,同样予以辞退。

  第八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扶贫等重点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九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保证每天驻村时间,不得无故旷工。建立请假制度,病假要有诊断,事假根据情况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院长批准方可外出,原则上事假不超过1天。

  所在地卫生院将对村医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一次空岗给予警告批评,二次空岗进行通报批评,三次空岗本村医视为自动放弃村卫生室工作,卫生院报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缔本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无故不参加例会,无原因例会迟到3次,不请假,或是未批准给假的村医按照同上处理。

  第十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种类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做到看病有处方、诊疗有记录、收费有单据、账目记录完整、支出有凭证。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扶贫、基本药物、医保报销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

  (五)吉林省村卫生室诊疗的病种参考目录(30种)。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随访、健康体检服务;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服务任务。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健康扶贫服务主要包括:

  (一)精准掌握本行政村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疾病分类;

  (二)年度内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人员开展6次随访服务,并及时填写“一人一策”,对行动不便、年龄较大的贫困人口开展入户送药行动;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居民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全覆盖;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老、病、残等重点人群健康体检服务要求全覆盖。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药物和医保报销服务主要包括:

  (一)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药品种类应达到80种及以上,且无过期药品。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台账;

  村卫生室内未达到80种及以上的村卫生室扣除年度50%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发现一次过期药品扣除年度10%基本药物补助经费,二次扣除年度50%基本药物补助经费,三次卫生院报请区卫健局取缔本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本药物必须零差价销售,一经发现加价销售,取消年度基本药品补助经费。

  村卫生室在省、市、区检查中,发现一次有过期药品,区卫健局将责成区卫生监督所对村卫生室处罚人民币3000元,发现二次有过期药品,区卫健局将直接取缔本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按照基本药物规定村卫生室在卫生院统一购入药品,基本药物购入后及时录入微机,填写入库单,记录药品台账,按规定完成全年基本药物购入金额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对未完成购入金额指标的村卫生室不予发放基本药物补助经费;

  (三)村卫生室必须全面开展为辖区居民诊疗、购药开展医疗保险报销工作,并建立完整的报销台账;未开展医疗保险报销的村卫生室实行一票否决制。报销时要使用本村卫生室自己账号,报销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传染病信息报告、开展医保费用即时结报,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和重大突发应急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当事医务人员的行医资质。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洮北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