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制定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区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区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执法监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卫生健康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根据全区老龄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制定有关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优惠政策,开展对全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百岁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核准、审批、审核及备案工作,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查处、打击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受理卫生事件和卫生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督工作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与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行业信访维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红十字会、区老年协会、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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