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洮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
制度》的通知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农职校、直属单位:
现将《洮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
2024年8月21日
洮北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白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白政发[2024]2号)和《洮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白洮财发[202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洮北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本制度涉及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及账务管理等。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二、固定资产增加
(一)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已出审计结果的按审计结果入账,尚未出审计结果的应依据有关资料暂估入账,待审计结果出来后进行调账处理。
三、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一)各校(园)、各单位应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检测或修缮,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尽量延长使用寿命,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二)各校(园)、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批,收回时出借单位要进行勘验,确保固定资产完整。固定资产出租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批,合同报区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备案,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各校(园)、各单位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报区教育局发展规划科,以便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四)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五)各校(园)、各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核销等。
(二)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4.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6.因学校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7.产权发生变化的。
8.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9.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五、处置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校(园)、各单位向区教育局发展规划科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对处置对象、处置方式、处置理由处置依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批)。区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对各校(园)、各单位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对审批范围内事项进行审批,对审批范围外的事项,提出明确处置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区教育局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由区教育局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备案与核准。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各校(园)、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准。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后,各校(园)、各单位应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固定资产处置应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申报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置理由,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六)变更登记与账务处理。各校(园)、各单位应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进行账务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处理。
六、处置方式
(一)房屋、土地及构筑物处置
1.房屋、土地及构筑物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置换、转让、出售和拆除等。
2.各校(园)、各单位进行房屋、土地及构筑物置换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各校(园)、各单位房屋、土地及构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需转让、出售的,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房屋及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5.各部门处置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区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分管教育区级领导同意的批复;
(3)主管国有资产区级领导同意的批复;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7)涉及房屋、土地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8)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区教育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区教育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分管教育区级领导同意的批复;
(3)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4)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 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需求情况;
(7)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8)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9)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10)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三)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1.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2.办公设备、家具及其资产的调剂和捐赠,参照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调剂和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法调剂的办公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3.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资产,不得报废。
4.申请处置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需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3)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固定资产卡片;
(4)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 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5)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 的捐赠协议;
(6)涉及大批量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四)各校(园)、各单位报废、报损在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除提交以上要求的相关材料,区财政局依据区教育局处理意见,按照资产管理办法权限内进行审批;报废、报损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资产处置,除提交以上要求的相关材料,还需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资产领导、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对资产处置提出审批意见,分管教育的区级领导及主管国有资产的区级领导审批;报废、报损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除提交以上要求的相关材料,还需分管教育的区级领导及主管国有资产的区级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七、处置收入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八、处置流程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资产处置
1.单位申报(处置申请、会议纪要、处置申请表、原始凭证、资产系统处置明细表);
2.区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复文件);
3.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批。
(二)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资产处置
1.单位申报(处置申请、会议纪要、处置申请表、原始凭证、资产系统处置明细表);
2.区教育系统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对处置资产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
3.区教育局下达固定资产处置批复;
4.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复核(依据对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5.审计部门主要领导、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资产领导对资产处置提出审批意见;
6.政府审定(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及政府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定);
7.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依据区政府审定结果履行审批手续。
(三)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
1.单位申报(处置申请、会议纪要、处置申请表、原始凭证、资产系统处置明细表);
2.区教育系统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区教育局对处置资产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
3.区教育局下达固定资产处置批复;
4.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复核(依据对区教育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5.区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资产领导对资产处置提出审批意见;
6.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分管领导对主管部门、审计、财政提出的资产处置意见进行审定);
7.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科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履行审批手续。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