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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4342/2025-01000
分  类: 教育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标      题: 洮北区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白洮教〔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4342/2025-01000 分  类: 教育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洮北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标  题: 洮北区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白洮教〔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白洮教〔20252

 

洮北区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洮北区教育系统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洮北区教育局作为局属74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执行。

第六条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 各类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条件不应低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上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划分。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设置6个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十条 岗位设置程序

(一)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参加岗位聘用的应当是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应当在职员等级结构比例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五级职员,应当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或者六级职员5年以上;

2.晋升六级职员,应当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或者七级职员4年以上;

3.晋升七级职员,应当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或者八级职员4年以上;

4.晋升八级职员,应当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或者九级职员4年以上;

5.晋升九级职员,应当聘(任)十级管理岗位(十级职员)2年以上。

上述年限按周年计算。管理岗位人员晋升职员等级,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合格以上档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年限条件缩短半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者不定档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在现聘(任)岗位或职员等级期间,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员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1年参加岗位聘用,一般应不高于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2年参加聘用,一般应不高于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3年参加聘用,一般应不高于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2年参加聘用,一般应不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3年参加聘用,一般应不高于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为:

聘用到6级、5级专业技术岗位需任7级分别满2年、4年,聘用到5级专业技术岗位需任6级满2年;聘用到9级、8级专业技术岗位需任10级分别满2年、4年,聘用到8级专业技术岗位需任9级满2年;聘用到11级专业技术岗位需任12级满1年。

4.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相应职业资格。

5.从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首次改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任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任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岗位聘用:

(一)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的;

(二)出现分立、合并、职能调整、岗位设置调整或聘用期满等情况,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需要组织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组织岗位聘用,由聘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直接聘用人员: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的;

(二)因岗位特殊或岗位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宜通过按程序组织岗位聘用产生岗位人选的;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聘的;

(四)不宜组织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一年内不得聘任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任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任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其他空缺岗位的聘用。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乙方(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受到开除处分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6.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3年适应期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3.被录用、调任或者选调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或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

2.未按合同约定兑现工资待遇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除上述第(五)(六)项所列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上述第(七)项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

2.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4.甲方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为标准(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计发标准按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十一)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十二)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八条 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技能等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一般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平时考核是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形成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七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九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十条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十二条 请假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年度本人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和诊断书,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按职工病假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病假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固定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2.病假期间不发工作性津贴,不发年终奖金。

(二) 事假

1.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提供充分的事由,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 公假

1.公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产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四) 年休假、法定节假日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的具体安排应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由单位统筹安排。

第四十三条 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委托书。

(三)请假期满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批权限

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以上涉及天数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考勤备案

每月10日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事业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

第四十六条 违规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虚假材料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均视为旷工。

(二)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补贴及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八章 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对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人社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0436-3207686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人事处理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从事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洮北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

                              202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