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02013594282M/2019-08572 |
分 类: | 审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洮北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1日 |
标 题: |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01日 |
索引号: | 11220802013594282M/2019-08572 | 分 类: | 审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洮北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1日 |
标 题: |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01日 |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
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目录
一、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二、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三、洮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四、洮北区审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五、洮北区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六、洮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七、洮北区审计局计算机安全保密和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八、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九、洮北区审计局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试行)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与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在市审计局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二、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副局长为副组长,下属各科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日常事务。
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
四、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2.研究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方案和有关制度。
3.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4.研究部署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事宜。
5.讨论需要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有序地推进审计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审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基本职责;
(二)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等;
(三)审计法律、法规;
(四)审计制度、办法,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执法依据;
(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参与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应予以公开。但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我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审计机关正在审计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审计机关已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洮北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审计结果公告;
(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承办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并按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承办方式、程序、期限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信息的内容填写《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洮北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信箱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区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发至区审计局办公室,并在函件的右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办公室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但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县审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仅限于本局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本局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至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从快予以答复。
(十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机构责任
(一)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4363235099
(二)各科室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责任监督
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洮北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查阅,也可以到审计局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受理点为局机关办公室。
本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还将会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洮北区审计局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363236077
六、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洮北区审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增强审计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的和纠正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或作出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九)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洮北区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向区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予以公告;
(四)涉及民生工程或者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或者有关行业的综合审计结果,原则上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审计结果前,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区审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并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结果公告前,必须对公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公布:
(一)自行印制书面公告;
(二)通过政府及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布。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九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发布;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符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或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洮北区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洮北区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区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区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区审计局成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局机关其他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密审查工作机构),由局办公室、综合法规股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综合法规股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初步审查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定并督促落实本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部门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四)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等是否符合《条例》及本局制定的公开目录范围,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第七条 区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本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工作制度。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并按日常审计信息发布程序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
(四)对信息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以文字方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五)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登记备案和报告等。
第八条 公开发布审计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
局办公室信息员对各部门提供的拟公开文件和信息稿件进行登记。
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认为不涉密的,直接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对于审计问题类、要情类信息,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不涉密的,可以签发;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涉密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审计信息应予以保密。属于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审计机关在发文审批单和电子公文流程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根据需要,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在纸质发文审批单和OA系统电子发文审批单未修改前,拟稿人员应在发文审批单“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意见,随公文流程进行逐级审核。
第九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发文部门都具有保密审查义务,应同时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审计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提前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区人民政府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本局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十二条 本局各部门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本制度规定在发文审批单上提出意见;本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审核公文的同时,应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与起草人员协商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签发公文的领导确定。
对于机构领导、机构设置、部门动态、政策法规、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招投标信息、公告等应予以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由局保密审查机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开信息申请,并按有关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务。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九)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本机关和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报有权处理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本局按照规定报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关于审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洮北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审计局计算机安全保密
和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洮北区审计局计算机保管、使用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计算机保管及使用安全管理
一、所有局域网微机和笔记本电脑不得和互联网对接。
二、增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意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均不得以各种方式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违反规定造成泄密或数据丢失,一律由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员负责。
三、相关涉密信息应采取密码管理或实行软件加密。
四、相关重要信息要实行备份处理,防止应系统故障或硬件损坏而造成丢失。
五、不得在非指定的微机上储存、打印涉密的信息、资料、材料、文件。
六、各科室非外网计算机如要接入互联网事先应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和分管科室的审查。
七、笔记本电脑保管人员应与局机关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机关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需将本人保管的计算机设备交回办公室。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一、不得在机房内吸烟。保障机房设备良好运行,保持机房环境卫生。
二、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心机房。
三、为保证计算机机房设备的安全运行,本中心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闭不需连续运行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防盗门。
四、严禁泄露机房保密信息。不得传播、复制、编写病毒程序,不得撰写散布有关文章。
五、爱护机房设施。对计算机应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拆卸机器及破坏系统。设备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严禁他人擅自动用,随意操作。
七、机房工作人员应负责设备日常维护,做好使用记录,并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情况。对设备故障,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八、 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保证每周进行日常病毒检测,对防病毒软件要即使更新。
九、建立值班制度,机房管理值班人员每天巡查不少两次,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负责开、关一楼大厅宣传屏幕。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区审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
二、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和统计软件升级的协调等工作,负责数据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相关统计工作,审计信息管理科负责网页维护、改版和技术服务。
三、报送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按要求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报送上一季度统计数据。
(二)要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在报送统计数据之前要仔细核对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的完整和准确,对出现错误的内容及时调整、纠正。
(三)定期以适当方式对本机关信息公开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区审计局各科室。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落实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主动公开。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三)依申请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四)发布协调。
(五)保密审查。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泄密行为。
(六)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公开方式。确定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公开方式;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八)监督保障。
四、考评标准
按照自评-综合测评,确定考评成绩。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纳入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评得分按设定分值折算。
(二)考评得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洮北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区审计局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办公室档案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审计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机关集中统一发布。审计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发布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由主办机关与联办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发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发布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洮北区审计局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透明度,深化政务公开,扩大审计机关社会影响,便于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密切审计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通报重大决策、发布重要信息、报道紧急重大突发情况,解释审计相关政策,回答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营造公开透明的审计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新闻发布实行局长负责制,新闻发言人代表局长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的人选由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办公室主任兼任新闻发言人助理,协助处理新闻发布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担任局新闻发言人的人选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敢于负责,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部门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较完备的知识结构;形象端正、举止得体,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四条 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新闻发布会,二是新闻招待会,三是新闻通气会。
第五条 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公众。
第六条 局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有关信息;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对外公布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稿件,审定重大突发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有:审计机关可对外公布的重大决策事项;审计机关的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出台的新举措、新机制;审计机关查办的可对外公布的违纪违规大要案;审计机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释;针对社会上有关审计机关的不实言论和消息给予澄清;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审计新闻等。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具体办事机构为法规审理股,法规审理股确定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联络员要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一)一般的新闻发布活动,由法规审理股编制计划与内容,报局领导批准。(二)涉及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议进行。(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由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进行。
第十条 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因蓄意封锁消息、新闻发布不及时或随意向新闻媒体公布新闻信息等行为,导致突发性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而造成消极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对具体责任人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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