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全办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我办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我办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我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区扶贫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我办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我办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上级规定公开时限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不得通过与我办有相关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九条 制定我办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明确我办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第十条 加强对我办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科室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二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 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办公室。我办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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