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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洮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进一步规范我办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条  各科室和保密工作人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对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我办实际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四条 (一)建立健全我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定专门人员作为保密审查责任人。

         (二)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我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应当经我办负责人批准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申请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五)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政务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