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办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我办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宣传、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年度计划、脱贫攻坚举措;
(二)组织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工作;
(三)组织全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协助做好区直机关和单位的驻村帮扶工作;
(四)按照农村贫困对象识别、退出标准,做好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全区贫困对象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五)协调、指导、推进产业扶贫工作;调度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扶贫职责和任务;
(六)负责全区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区扶贫开发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和配合扶贫开发政策落实的督查、巡查和暗访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八)负责组织和配合开展全区扶贫干部教育培训;
(九)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宣传工作;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