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局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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