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本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科室(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五条 本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科室(单位)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并取得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在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发布科室(单位)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