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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清单,清单调整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公开应及时,在调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条 清单动态调整的有关信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增强对清单调整后运行监督的有效性。
第三条 清单动态调整要主动开展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要采取不同形式,对清单调整进行公开。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清单调整,各部门要积极协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完成。
第六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