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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白城市洮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的监督,规范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

  (一)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承办科室(单位)进行初审,再经科室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予以正式公开。

  (二)预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四)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第五条 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第六条 对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白城市洮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