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铁东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本街道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涉及本街道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四)涉及本街道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涉及本街道机构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六)涉及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