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街依法行政,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行政机关作
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我街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