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瑞光街道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瑞光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原则上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获取)、谁公开”。由2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制作者负责公开,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对违反公开信息属性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属性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