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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637N/2018-0670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东风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标      题: 东风乡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索引号: 11220802013594637N/2018-06705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东风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标  题: 东风乡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东风乡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乡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乡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乡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东风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三)东风乡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全乡的预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乡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