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乡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是指我乡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乡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乡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东胜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三)东胜乡政务公开栏;
(四)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全乡的预公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我乡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