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结合平安镇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团体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决定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 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 涉及平安镇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 涉及平安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 涉及平安镇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七) 涉及平安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八) 涉及平安镇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 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 通过洮北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平安镇人民政府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