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8-05935
分  类: 财政资金;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02013594178H/2018-05935 分  类: 财政资金;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标      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洮政办发〔2018〕4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白洮政办发〔2018〕49号

各有关办、局、场,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4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洮北区棚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2017年洮北区棚室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一、实施补助的棚室建设范围和补助对象

  洮北区辖区内2017年新建标准日光温室、标准塑料大棚和标准简易棚室。

  补助对象为投资建设棚室的广大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村级组织等各类建设经营主体。

  二、实施补助的棚室建设标准

  标准化日光温室是指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标准塑料大棚是指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1亩以上的大棚,相同条件下的竹木结构大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简易棚室是指脊高1.5米以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当年建设使用2年以上的棚室。纳入补贴的标准化棚室和简易棚室必须是当年新建、具备生产条件、验收合格的棚室。

  三、资金补助标准

  标准日光温室每亩补助1.2万元,标准塑料大棚每亩补助0.28万元,标准简易棚室每亩补助0.1万元。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按《吉林省棚室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要求,区级补助资金依据各乡(镇、场)上报的实际建设考核验收统计数据进行补贴,先建后补。

  (一)建设申请。在深入搞好棚膜经济政策宣传基础上,棚室建设由投资建设主体自主申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现场核实和登记汇总,将核实后的登记汇总结果在乡(镇)政府备案。

  (二)检查验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棚室建设的验收认定,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3。由蔬菜总站牵头、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负责全面检查或抽查。

  (三)公告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按照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棚室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设施面积、验收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补助程序。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场)上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计算奖补资金额度,将公示无异议的棚室建设面积和相关情况等形成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五、相关要求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棚室建设情况,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补助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乡镇。保留并上报会议记录、会议照片、乡村公示照片。

  (二)乡审核:乡(镇、场)要对村申报建设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乡镇公示并上报。

  (三)相关资料以村为单位填报,见附件4.

  (四)上述资料请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10点前将纸质版报送到洮北区蔬菜技术推广总站,将电子版发送至tbscb@sina.com。

  

  附件:1. 2017年新建标准化棚室建设验收单

     2. 2017年新建标准简易棚验收单

     3. 2017年乡镇棚室建设验收合格情况统计表

     4. 相关资料

ZBF 49号 附件.docx